8868体育委员会关于纪检部门

监督执纪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党委对纪律检查工作的领导,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规范学校纪检部门监督执纪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党内法规制度和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依规治党、依规执纪,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落实打铁必须自身硬要求,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干部队伍。

第三条 监督执纪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体现监督执纪工作的政治性;

(二)坚持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监督执纪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立案审查等在向学校党委报告的同时应当向上级纪委报告;

(三)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党规党纪为准绳,强化监督、严格执纪,把握政策、宽严相济;

(四)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严格工作程序,有效管控风险,强化对监督执纪各环节的监督制约。

第四条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把纪律挺在前面,精准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第五条 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学校纪检部门对作出立案审查决定、给予党纪处分等重要事项,应当向学校党委请示汇报并向上级纪委报告。遇有重要事项应当及时报告。

第六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对于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案件审理、处置执行中的重要问题,必须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章 监督检查

第七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在党内监督中履行主体责任,纪检部门履行监督责任。重点检查遵守、执行党章党规党纪和学校规章制度,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及学校党委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民主集中制原则以及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巡视巡察整改,坚持履职尽责、主动作为,坚持秉公用权、廉洁从政,恪守师德师风、遵守社会道德规范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分类处置、督促整改。

第八条 纪检部门应当结合被监督对象的职责,加强对行使权力情况的日常监督,通过多种方式了解被监督对象的思想、工作、作风、生活情况,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轻微违纪问题,应当及时约谈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九条 纪检部门应当畅通来信、来访、来电和网络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检举控告,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监督作用。

第十条 学校纪检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党员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任免情况、人事档案情况、因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受到处理的情况等;

(二)巡视巡察、信访、审计以及其他方面移交的问题线索和处置情况;

(三)开展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以及其他工作形成的有关材料;

(四)党风廉政意见回复材料;

(五)其他反映廉政情况的材料。

廉政档案应当妥善保管、动态更新。

第十一条 学校纪检部门应当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对反映问题线索认真核查,综合用好巡视巡察等其他监督成果,严把政治关、品行关、作风关、廉洁关。

第十二条 纪检部门对监督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应当向有关党组织或者单位提出纪律检查建议,通过督促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等方式,督查督办,推动整改。

第三章 线索处置

第十三条 纪检部门应当加强对问题线索的集中管理、分类处置、定期清理。

第十四条 纪检部门应对问题线索进行集体研究、综合分析,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4类方式进行处置。

线索处置不得拖延和积压,处置意见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1个月内提出,并制定处置方案,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学校纪检部门对反映学校党委委员、纪委委员,以及二级单位、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的问题线索和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及时向上级纪检机关报告。

第十六条 纪检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专题会议,集中分析研判问题线索处置情况,提出处置要求,做到件件有着落。

第四章 谈话函询

第十七条 纪检部门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起草谈话函询报批请示,拟定谈话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按程序报批。需要谈话函询二级单位、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应当报学校纪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必要时向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十八条 谈话应当由纪检部门工作人员进行,可以由被谈话人所在单位有关负责人陪同;经批准也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二级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至少要由2人进行。

谈话应当在具备安全保障条件的场所进行。谈话应当制作谈话笔录,谈话后也可以视情况由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

第十九条 学校纪检部门进行函询应当书面发函给被反映人,并抄送至相关领导同志或被反映人所在二级单位党组织、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被函询人应当在收到函件后15个工作日内写出说明材料,由相关领导同志或被函询人所在二级单位党组织、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背书后回复学校纪检部门。

被函询人所作说明涉及所在二级单位党组织、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应当直接将说明材料回复学校纪检部门。

第二十条  纪检部门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1个月内写出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按程序报批。学校纪检部门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

(一)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采信了结,向被反映人发函反馈,并抄送至签字背书人;

(二)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

(三)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且否认理由不充分不具体的,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一般应当再次谈话或者函询;发现被反映人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需要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的,应当提出初步核实的建议;

(四)对诬告陷害者,依规依纪依法予以查处。

必要时可以对被反映人谈话函询的说明情况进行核实。

谈话函询材料应当存入廉政档案。

第二十一条  被谈话函询的党员干部应当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就本年度或者上年度谈话函询问题进行说明,讲清组织予以采信了结的情况;存在违纪问题的,应当进行自我批评,作出检讨。

第五章 初步核实

第二十二条 纪检部门应当对具有可查性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扎实开展初步核实工作,收集客观性证据,确保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二十三条  纪检部门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成立至少由2人组成的核查组,填写初步核实呈批表,报学校纪委主要负责人批准。被核查人为二级单位、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还应报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四条 核查组经批准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收集证据,与相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要求相关组织作出说明,调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阅复制文件、账目、档案等资料,查核资产情况和有关信息,进行鉴定勘验。对被核查人及相关人员主动上交的财物,核查组应当依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列明被核查人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办理依据以及初步核实结果、存在疑点、处理建议,由核查组成员签名备查。

第二十六条 学校纪检部门应当综合分析初步核实情况,按照拟立案审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等方式提出处置建议。

(一)确有严重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建议予以立案审查,涉嫌违法犯罪的按规定移交上级纪检监察机关;

(二)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或者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

(三)反映问题失实的,予以了结,按规定向被反映人及所在单位说明情况,必要时可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四)对暂时无法审查或司法机关介入处理的,暂存待查。

第二十七条 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应当报学校纪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必要时向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六章 立案审查

第二十八条 纪检部门经过初步核实,对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需要追究纪律或者法律责任的,应当立案审查。

凡报请批准立案的,应当已经掌握部分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和证据,具备进行审查的条件。

第二十九条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学校纪检部门应当起草立案审查呈批报告,经学校纪委主要负责人审批,报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审查,并向上级纪检机关报告。

第三十条 对于受到行政处罚、政纪处分或者被问责、组织处理后仍需追究党纪责任的,以及涉嫌犯罪,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撤销案件或人民法院判决宣告无罪、免于刑事处罚、裁定中止审理,但需追究党纪责任的,依据司法机关的处理决定书、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他有关材料,办理立案手续。

第三十一条 对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人员立案审查,学校纪委主要负责人应当主持召开由纪检部门相关负责人参加的专题会议,研究批准审查方案。

第三十二条 立案审查决定应当向被审查人宣布,宣布时要讲明党的政策和纪律,要求被审查人端正态度、配合审查。立案审查决定须向被审查人所在二级单位党组织、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通报,同时抄送党委组织部和人事处。

被审查人所在二级单位党组织、职能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审查组工作,加强被审查人和案件知情人的教育。未经审查组同意,组织、人事部门和被审查人所在单位不得批准被审查人出境、出国、出差,或对其进行调动、提拔、奖励。

有证据证明被审查人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或妨碍案件调查时,可按干部管理权限建议采取停职检查措施。

第三十三条 审查工作应当依照规定由2人以上进行,开展工作前应主动亮明身份,向被审查人出具立案通知书。

第三十四条 审查组应当严格依规依纪依法收集、鉴别证据,做到全面、客观,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

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违规违纪违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隐匿、损毁、篡改、伪造证据。

第三十五条 收集证据应尽量收集原件,不能收取原物、原件的,也可拍照、复制,但须注明保存单位和出处,书证还须由原件的保存单位或个人签字、盖章。通过谈话收集证据,应当现场制作谈话笔录并由被谈话人阅看后签字。

第三十六条 审查应当充分听取被审查人陈述,充分尊重被审查人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 在案件审查过程中,经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可采取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违法行为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和非法所得等措施。

需对被审查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和资金往来情况进行查核、通知暂停支付时,经学校纪委主要负责人批准,通过上级纪委商请有关执纪执法部门协助办理。

第三十八条 查明违纪事实后,审查组应当撰写违纪事实材料。违纪事实材料的内容包括:被审查人基本情况、主要违纪事实、违纪事实性质和责任。违纪事实材料不得泄露立案依据、审查过程、检举人、证明人等内容。

第三十九条 审查组应将违纪事实材料与被审查人见面,听取意见。被审查人应当在违纪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审查组应当作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

违纪事实材料与被审查人见面时,应由2名以上审查人员进行,必要时可请被审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参加。

第四十条 审查工作结束,审查组应当集体讨论,形成审查报告,列明被审查人基本情况、问题线索来源及审查依据、审查过程,主要违纪事实,被审查人的态度和认识,处理建议及依据,并由审查组成员签名。

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和意见建议,应当形成专题报告。

第四十一条 立案审查过程中,发现被审查人涉嫌违法犯罪的,按规定及时移送上级纪检监察机关。

第七章  

第四十二条 凡经立案审查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案件,审查终结后,都要移送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纪检部门组织成立审理组,审理组至少由2人组成。坚持审查与审理相分离的原则,案件审查人员不得对自己所审查的案件进行审理。

第四十四条 案件移送审理,应办理正式移交手续。由案件审查组填写移送审理呈批表,经学校纪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办理移送手续。

移送审理时,应移送下列材料:受理依据、初步核实呈批表、初步核实情况报告、立案呈批报告、调查审查报告、全部证据材料、被审查人的书面检查、与被审查人见面的违纪事实材料、移送审理呈批表等。

第四十五条 追究依法受到刑事处罚党员的党纪责任,由学校纪委组织成立审理组,依据生效的司法判决、裁定直接进入审理程序。

第四十六条 审理组应当对涉嫌违纪案件严格审核把关,提出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意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

第四十七条 案件审理过程中,审理组应当与被审查人谈话,核对违纪事实,听取辩解意见,了解有关情况。

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经学校纪委主要负责人批准,退回审查组重新审查;需要补充完善证据的,经学校纪委相关负责人批准,退回审查组补充审查。

第四十八条 坚持集体审议原则,在民主讨论基础上形成处理意见;对争议较大的应当及时报告,形成一致意见后再作出决定。

第四十九条 审理工作结束后应当形成审理报告,内容包括被审查人基本情况、审查简况、违纪违法事实、审查部门意见、审理意见等。审理报告应当体现党内审查特色,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认定违纪事实性质,分析被审查人违反党章、背离党的性质宗旨的错误本质,反映其态度、认识以及思想转变过程。

第五十条 审理报告报经学校纪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提请纪委全委会审议。

对给予学校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处分的,在报党委常委会审议前,应当先同上级纪委沟通并形成处理意见。

第五十一条 审理工作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重大复杂案件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八章 党员纪律处分

第五十二条 案件经审理并报学校纪委全委会集体讨论后,应将审理报告、与被审查人见面的违纪事实材料、被审查人的书面检查材料送交被审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作出处理决定。

涉及学校党委委员、纪委委员、二级单位党组织、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或案件情况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审理报告需报校党委常委会审议。

被审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在1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并按照处分党员的批准权限呈报审批。

第五十三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党支部大会讨论决定,逐级上报所在二级单位党组织、校纪委、校党委审批。在特殊情况下,学校党委和纪委有权直接决定给予犯错误党员纪律处分。

第五十四条 党支部讨论决定处分犯错误党员,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党支部大会召开前,学校纪委安排人员要将对犯错误党员的主要违纪事实情况向支委会通报;

(二)支委会根据犯错误党员的违纪事实材料及违纪性质,按照有关规定,研究起草处分决定(草案),提交党支部大会讨论;

(三)党支部在召开支部大会前,委派2名党员将处分决定(草案)同犯错误党员本人见面。犯错误党员如没有不同意见应签署同意,如有不同意见,负责同其见面的党员应如实记录或要求其提交书面材料;

(四)召开党支部大会时,要求参会党员人数必须超过本支部正式党员的三分之二。如无特殊情况,应当通知犯错误党员参加,并告知本次会议内容;

(五)党支部大会上,由支部成员宣读与犯错误党员见面的违纪事实材料、支委会提出的处分决定(草案),提请支部大会讨论。在讨论中允许犯错误党员申辩。支部应指定专人做好党支部大会记录;

(六)党支部大会表决通过处分决定(草案)的票数必须超过应到会党员人数的一半。犯错误党员有权参加表决。

第五十五条 党支部作出对犯错误党员的处分决定后,按要求上报所在二级单位党组织。报送材料包括对犯错误党员作出的处分决定及请示、支委会记录、支部大会记录等。

第五十六条 二级单位党组织收到党支部报送材料后,必须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与党支部作出的处分决定及请示、支部大会记录,一并上报学校纪委。

第五十七条 学校纪委召开纪委全委会,审议二级单位党组织处理意见,按程序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批,并及时将审批意见批复至犯错误党员所在二级单位党组织。

第五十八条 二级单位党组织接到批复后,责成犯错误党员所在党支部1个月内向支部全体党员(含本人)宣布,将处分决定送达本人签收,送达处分决定不得少于2人。

二级单位党组织须于2个月内将《党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报送至学校纪委。

第五十九条 处分决定要抄送党委组织部、人事处等部门。需要办理职务、级别、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的,应当在1个月内办理完成,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九章 复议复查

第六十条 受处分的党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一般在30日之内书面向学校纪委提出申诉。对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由学校党委或者纪委受理;需要复议复查的,须经学校纪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由校纪委办理。

第六十一条 学校纪委成立复查组,调阅原案案卷,必要时可以进行取证,经集体研究后,提出办理意见,报学校纪委主要负责人批准或者纪委全委会会议研究,作出复议复查决定。

第六十二条 复议复查决定应当告知申诉人,抄送相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第六十三条 坚持复议复查与审查审理分离,原案审查审理人员不得参与复议复查。

复议复查工作应当在3个月内办结。

第六十四条 申诉人如果对复议复查结论仍然不服,由学校纪委将申诉人的意见及复议复查决定和有关材料,一并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审查决定。对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审查决定不服再次申诉的,一般不再受理。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五条 纪检部门应当严格依照党内法规和和国家法律,强化自我监督,健全内控机制,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坚决防止“灯下黑”。

第六十六条 案件查办人员的回避,由学校纪委主要负责人决定。回避决定做出前,案件查办人员不得停止对案件的办理。

第六十七条 监督执纪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控制监督执纪有关工作事项知悉范围,不准私自留存、隐匿、查阅、摘抄、复制、携带问题线索和涉案资料,严禁泄露工作秘密。

第六十八条 对纪检人员越权接触涉案人员,私存线索、跑风漏气,接受请托、以案谋私,以违规违法方式收集证据,截留挪用、侵占私分涉案财物,接受宴请和财物等行为,依规依纪严肃处理;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第六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校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实施办法经2020928日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8868体育委员会违反党纪案件查办工作实施办法》(校党字[2017]53号)同时废止。